把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十分及时和必要,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以此为标志,我国慈善领域被纳入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众所周知,我国正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多的领域不断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社会共识。不过此前一段时间,由于慈善捐赠领域没有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曾出现过某些捐赠者“假捐”“悔捐”“退捐”等现象,影响到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比如,2008年某地共接受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仅7383万元,部分企业上演捐赠秀,开出空头支票,目的是趁机为自己做免费广告,而不是真正支持慈善事业。再如,2015年出现一起退捐事件,原本已向一位白血病小女孩捐赠20万元的一家企业,竟然要求退回15万元捐赠。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实守信。我国公益慈善事业起步较晚,更要避免失信行为带来的伤害。某些捐赠者失信,从小处说会影响实际救助效果,从大处说是一种极坏的示范,结果必将是失信行为越来越多。另外,某些受益人失信,如不按约定使用捐款,也会影响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
所以,有关部门把慈善领域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十分及时和必要,这既是对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根据上述备忘录,守信慈善组织和守信捐赠人列为联合激励对象,而失信慈善组织、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等5类人被列为惩戒对象。
在激励方面明确的26项措施多为实招。例如,同等条件下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评选中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这些措施能够将让守信者得回报。
在惩戒方面的24项措施中不少是猛招,如民政部门将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失信慈善组织、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用地、限制申请科技类扶持项目,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这些措施将发挥惩戒、倒逼作用。
不过,备忘录激励和惩戒作用有多大还取决于多个方面。首先,能否把慈善领域的所有失信行为和惩戒对象一网打尽?之前,已经有不少捐赠企业和受益人存在失信行为,对其应全部纳入黑名单;对于今后出现的失信行为,也要将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等一个不少地纳入信用管理。
其次,能否做到“联合”与“落实”?40个部门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阵容不可谓不大,覆盖面不可谓不广。我们也要意识到,参与部门越多,协作难度也越大。这么多部门要实现无缝对接、有效协作,让备忘录不打折扣地落地,需要健全的协作机制来保障。
再者,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支撑?虽然已经有备忘录,但有很多细节还需要通过制度来明确。比如,对守信者的激励究竟是长期的,还是有一定期限,这一点需要明确。同样,对失信者的惩戒该不该设立合理惩戒期以及取消惩戒的标准,也要进一步考虑,因为惩戒并不是最终目的。
总之,用社会信用管理呵护慈善事业成长很有必要,而要落实好上述备忘录也绝非一件易事。除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外,还要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失信行为。